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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抽检核查处置一家酒店筷子不合格

   2021-12-28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0
摘要:​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荣昌区吴家镇鸿悦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荣昌区吴家镇鸿悦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筷子),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10-26。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11月15日收到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样品名称为“复用餐饮具(筷子)”的《检验报告》(No:A2190295879104004C)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6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1月16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初步排查原因可能系餐饮经营者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或者环境卫生不清洁所致,当事人已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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